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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偃师市顾县亨达机械厂年加工2000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1-13     点击次数:863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143  

 

关于偃师市顾县亨达机械厂

年加工2000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顾县亨达机械厂年加工2000吨金属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属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整改。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热处理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标准要求。

2、同意《报告表》中生活污水处理方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0322t/a, NH3-N:0.0033t/a;二氧化硫:0.0571t/a,氮氧化物:0.1871t/a。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六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偃师市商都路68偃师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4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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